南通市盐城商会

南通市盐城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通市盐城商会,英文名为(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ANTONG CIT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盐城籍为主,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思想,引导会员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新型价值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南通、盐城两地经济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共南通市盐城商会支部委员会》,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年限与商会任期年限同步。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行业管理部门为南通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南通市总商会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地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富而思善,回报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相互考评活动,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行为,净化行业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四)为会员提供产业动态经济;企业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等信息咨询、顾问服务,在会员中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信息发布、技术推介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六)加强与全市、全省、全国各商会、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成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畅通桥梁和牢固纽带。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是由盐城籍为主,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各类经济组织(科研、经济、法律、金融机构等)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

(三)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四)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执行本会决议,奉献本会事业;

(六)自愿申请加入商会,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七)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或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特殊情况下:对商会发展有帮助的,科技、专业知识人才及重要部门工作人员可视情吸收为商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登记注明自荐或推荐人);

(二)秘书处受理后,视情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

(三)初审符合入会条件的,经秘书处登记备案,报会长会批准;

(四)秘书处根据会员登记情况,按一户一档建立档案,并发放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商会层级设立: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

   缴费标准:会  长:10万/年

          副会长:3万/年

            事:5000元/年

            员:1000/年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列: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三)执行本团体的有关决议、决定;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团体的建设和发展;

(五)完成本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按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料:

(一)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有损害商会利益、形象,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下一年度会费,有特殊情况的书面申请报会长批准,可延期缴纳,但不超过三个月;

(六)超过三个月不缴纳会费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发催缴通知书,限期一个月,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预以除名;

(七)秘书处视情及时公布缴费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会长:下一届会长候选人,用自荐或推荐的办法产生,预选名额二名以上的(含二名)由本届会长会无记名投票,得票多数的当选为下一届会长候选人;推荐和自荐预选名额仅有一名的,由本届会长会表决,多数人同意通过为下一届会长候选人,报相关部门政审,符合条件后由下一届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副会长:自荐或推荐产生,原则上由理事晋升,报下一届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

(三)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四)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五)执行本会决议,奉献本会事业;

(六)自愿申请加入商会,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七)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或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特殊情况下:对商会发展有帮助的,科技、专业知识人才及重要部门工作人员可视情吸收为商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第四届理事会任期为3年,任期时间为2026年1月-2028年12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领导班子组成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南通市盐城商会规范有序地健康运行,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本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的组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团体领导班子的组成原则上由盐城县、区各一名以上代表参与。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有高度统一的大局意识,不犯自由主义;

   四)坚持正义,主持公道,传递正能量;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带领会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七)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职责:

(一)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坚持原则,组织领导本团体正常运作,认真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策和部署,搞好本团体的自身建设;

(二)负责部署本团体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商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负责协调商会各方面的关系,解决本团体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秘书处工作情况需要,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一经决议,坚决贯彻执行;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介绍情况,主动取得他们的支持;

(六)组织研究制定各项工作办法,了解工作情况,加强本团体工作的管理,使工作不断前进;

(七)在日常工作中,抓重点,树典型,做到以点带面,积极发展走访会员,扩大商会代表面,推动商会工作全面开展。

  副会长职责:

(一)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协助会长做好商会的各项工作;

(三)努力完成自已的分管工作;

(四)积极、认真地完成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带头发展、走访会员,扩大商会代表面;

(六)及时反映会员诉求,为商会发展献言献策;

(七)积极协助会长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事件;

(八)在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拟定每月需要做的工作,并列出工作计划。

   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理事会的会议决定,负责组织各项决议的贯彻实施,全面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主动走访会员单位,收集情况,拟定日常会议研究的议题和议程,并督促、检查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和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组织管理团队,广泛吸收理事、会员单位;加强与兄弟商会之间的交流和联谊。组织商会会员开展专题考察、调研等活动;

(四)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联系,组织本会的政治、法律、业务等学习和培训活动。认真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和有关活动;

(五)当好本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会长制定商会的宗旨、方针、目标及战略规划,认真掌握本会财经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负责审定本会机关财经预算计划;

(六)加强商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并为会员提供交流与发展的广泛平台,发挥其会员与工商联或政府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作用;

(七)负责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并监督落实实施;

(八)负责接待和处理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会员之间的来人来函和上下级函电公文的阅示。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人会议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8号,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前或延期召开。

  负责人轮流值班制度,其职责: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领导力量,发挥各位会长的表率作用和集体智慧,主动参与会务工作,积极推进商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本团体已制定商会副会长轮流值班制度。

一、轮值人员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二、轮值时间

每位会长每轮值班时间为一个月。

三、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商会各部门抓好当月工作落实;

(2)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兄弟商会、有关社团组织召集的与商会发展建设相关的活动;

(3)接待有关部门领导及兄弟商会来访,组织协调处理会员企业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及突发性事件;

(4)值班期间在秘书处统一组织下带队走访会员企业活动。调查研究会员企业需要商会帮助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值班情况;

(5)负责处理秘书处及商会各部门请示办理的具体事项;

(6)依据当月具体情况,倡导组织有创意、有特色的商会会员活动;

(7)组织实施或监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8)负责组织当月会员需要的关爱活动;

(9)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10)当值人员主动与下月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四、轮值要求

(1)涉及商会重大事项需向会长报告,经会长授权后代行职责;

(2)轮值会长每周不少于1次到商会秘书处商量处理相关事务;

(3)轮值期间因走访、接待所需交通车辆、服务等问题由值班会长保障,需要用餐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4)因特殊原因当月不能按期履行值班的,值班会长可与其他会长互相协商调整,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监督领导班子做好各项工作,有义务及时提出工作举措和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违章、违法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有关处理的意见;

(五)对商会重大措施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商会监事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二)向会员调查、了解经营情况,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听取会员的反映,

(三)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三)商会工作人员薪酬支出;

(四)商会办公设备设施、日常办公费用等;

(五)商会组织会员参观、学习、交流、娱乐、接待等活动支出;

(六)公益、慈善等支助活动;

(七)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团体指定一名财务总监,统一负责经费报支前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确认合法、合规并签署明确意见报会长批准,重大支出由负责人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实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班子
PRESIDENT
商会企业
ENTERPRISE
校商企合作
COOPERATE
商会联盟
U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