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盐城商会

南通市盐城商会

第三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通市盐城商会,英文名为(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ANTONG C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盐城籍为主,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商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共南通市盐城商会支部委员会》,积极开展党的生活,商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思想,引导会员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新型价值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南通、盐城两地经济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为南通市总商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88号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有:

1)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2)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富而思善,回报社会

3)组织会员开展相互考评活动,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行为,净化行业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4)为会员提供产业动态经济;企业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等信息咨询、顾问服务,在会员中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

5)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信息发布、技术推介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6)加强与全市、全省、全国各商会、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成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畅通桥梁和牢固纽带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是由盐城籍为主,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各类经济组织科研、经济、法律、金融机构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

2)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奉公守法,依法经营,信誉良好

3)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4)执行本会决议,奉献本会事业

5)自愿申请加入商会,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6)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或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7)特殊情况下:对商会发展有帮助的,科技、专业知识人才及重要部门工作人员可视情吸收为商会会员

第十条  1、商会层级设立: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

 2、缴费标准:会  长:10万/年

            副会长:3万/年

              事:5000元/年

              员:1000/年

 3、入会的程序

1)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登记注明自荐或推荐人);

2)秘书处受理后,视情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

3)经初审符合入会条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会长:经上一届全体会长推荐,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拟定会长候选人;

②副会长:原则上由理事晋升,特殊情况下对商会发展有帮助,有一定经济实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拟定副会长候选人

③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符合条件的,拟定理事候选人

④会员符合条件的,经秘书处登记备案,报会长批准;

 (4)秘书处根据会员登记情况,按一户一档建立档案,并发放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列: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权

3)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权

4)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2)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3)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5)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6)按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1)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同时交回会员证、牌。

    (2)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应在每年1231日前,缴清下一年度会费,有特殊情况的书面申请报会长批准,可延期缴纳,但不超过三个月。

    (3)超过三个月不缴纳会费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发催缴通知书,限期一个月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预以除名。

    (4)秘书处视情及时公布缴费人员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一、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二、会员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执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3)审议会员理事)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5)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0)筹备召开会员理事)大会和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三、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1)会长:下一届会长候选人,自荐或推荐的办法产生预选名额二名以上的(含二名)由本届会长会无记名投票,得票多数当选为下一届会长候选人;推荐和自荐预选名额仅有一名的,由本届会长会表决,多数人同意通过为下一届会长候选人,报相关部门政审,符合条件后由下一届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2)副会长:自荐或推荐产生,名额不限,报下一届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罢免和处分

  (1)有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3)有损害商会利益、形象,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第三届理事会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班子的组成,由党支部书记、会长、监事长、财务总监、秘书长组成轮值会长列席会议。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会长职责:

1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下,坚持原则,组织领导本会正常运作,认真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决策和部署,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

2负责部署本会的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商会工作的有效开展

3负责协调商会各方面的关系,解决本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据秘书处工作情况需要,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一经决议,坚决贯彻执行

5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介绍情况,主动取得他们的支持

6组织研究制定各项工作办法,了解工作情况,加强本会工作的管理,使工作不断前进

7在日常工作中,抓重点,树典型,做到以点带面,积极发展走访会员,扩大商会代表面推动商会工作全面开展。

二、副会长职责:

1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协助会长做好商会的各项工作

3努力完成自已的分管工作

4积极、认真地完成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5带头发展、走访会员,扩大商会代表面;

6及时反映会员诉求,为商会发展献言献策;

7积极协助会长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事件

8在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三、秘书长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定,负责组织各项决议的贯彻实施,全面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主动走访会员单位,收集情况,拟定日常会议研究的议题和议程,并督促、检查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和管理体系的建立;

3组织管理团队,广泛吸收理事、会员单位;加强与兄弟商会之间的交流和联谊。组织商会会员开展专题考察、调研等活动;

4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联系组织本会的政治、法律、业务等学习和培训活动。认真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和有关活动;

5当好本会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会长制定商会的宗旨、方针、目标及战略规划认真掌握本会财经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负责审定本会机关财经预算计划;

6加强商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并为会员提供交流与发展的广泛平台;发挥其会员与工商联或政府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作用;

7负责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并监督落实实施;

8负责接待和处理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会员之间的来人来函和上下级函电公文的阅示。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议  

1、会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会员会职权。

2、理事会每年至少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3、常务理事会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前或延期召开。

4、会长办公会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8号,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前或延期召开。

5、监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商会会长汇报工作,并对商会的全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表决的方式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轮流值班制度,此职责: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领导力量发挥各位会长的表率作用和集体智慧主动参与会务工作积极推进商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我会已制定商会副会长轮流值班制度

1、轮值人员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2、轮值时间

每位会长每轮值班时间为一个月

3、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商会各部门抓好当月工作落实;

2)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兄弟商会、有关社团组织召集的与商会发展建设相关的活动;

3)接待有关部门领导及兄弟商会来访,组织协调处理会员企业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及突发性事件;

4)值班期间在秘书处统一组织下带队走访会员企业活动。调查研究会员企业需要商会帮助解决的突出问题,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值班情况;

5)负责处理秘书处及商会各部门请示办理的具体事项;

6)依据当月具体情况,倡导组织有创意、有特色的商会会员活动;

7)组织实施或监督执行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8)负责组织当月会员需要的关爱活动;

9)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10)当值人员主动与下月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4、轮值要求

1)涉及商会重大事项需向会长报告,经会长授权后代行职责;

2)轮值会长每周不少于1次到商会秘书处商量处理相关事务;

3)轮值期间因走访、接待所需交通车辆、服务等问题由值班会长保障需要用餐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4)因特殊原因当月不能按期履行值班的,值班会长可与其他会长互相协商调整,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3)有高度统一的大局意识,不犯自由主义

    4)坚持正义,主持公道,传递正能量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带领会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9)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10)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期3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需连任的,须经会员理事)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会员理事)大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分工各自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认真计划每月需要做的工作,并列出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加强商会内部监督机制,民主自律、民主管理、提高办事透明度,特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4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监督常务理事会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违背商会章程的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或处理

2)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每年向全体会员作商会的财务监督报告

3)监督领导班子做好各项工作,有义务及时提出工作举措和建议

4)对会员违章、违法等提出有关处理的意见

5)对商会重大措施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6)每年向全体会员作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十二条   商会监事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向会员调查、了解经营情况,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听取会员的反映,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4)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与奖励;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1会员理事)大会等重要活动的开支;

2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3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4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5商会日常办公费用;

6商会组织会员参观、学习、交流、娱乐、接待等活动支出

7公益、慈善等支助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指定一名财务总监,统一负责经费报支前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确认合法、合规并签署明确意见报会长批准,重大支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监督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本会终止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1128日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长班子
PRESIDENT
商会企业
ENTERPRISE
校商企合作
COOPERATE
商会联盟
U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