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盐城商会第二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通市盐城商会,英文名为(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ANTONG C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盐城籍为主,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商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共南通市盐城商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生活,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年限与商会任期年限同步,换届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思想,引导会员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新型价值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南通、盐城两地经济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南通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为南通市总商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任港路88号

第二章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富而思善,回报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相互考评活动,以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行为,净化行业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四)为会员提供产业动态经济;企业管理;风险管理;法律、法规等信息咨询、顾问服务,在会员中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参观、考察、联谊、信息发布、技术推介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六)加强与全市、全省、全国各商会、协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成为会员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畅通桥梁和牢固纽带;

第三章

第八条 盐城市内外,在南通创业,经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主观意愿;

(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良好的商德商风;

(四)诚信经营,讲求信誉;

(五)恪守信用,遵纪守法;

(六)热心商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常务会长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有下列权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同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超过三个月不缴纳会费的,由常务会长会讨论决定发缴通知书,六个月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商会利益、形象和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生产、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大会。

会员(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会员(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筹备召开会员(理事)大会和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会长会,常务会长会领导班子,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是会员(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会长会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会长会行使会员(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长会由会员(理事)会选举生产,在会员(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各项职权,对会员(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长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会议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决定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支部委员会书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3、有高度统一的大局意识,不犯自由主义。

4、坚持正义,主持公道,传递正能量。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结带领会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9、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10、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需连任的,须经会员(理事)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大会或常务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为加强商会内部监督机制,民主自律、民主管理、提高办事透明度,特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4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 、监督常务会长会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违背商会章程的提出建议和批评,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或处理。

2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每年向全体会员作商会的财务监督报告。

3 监督领导班子做好各项工作,有义务及时提出工作举措和建议。

4对会员违章、违法等提出有关处理的意见。

5对商会重大措施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6 每年向全体会员作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十二条   商会监事长职责;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向会员调查、了解经营情况,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问题听取会员的反映,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

4、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1、会员大会等重要活动的开支;

2、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物管费;

3、商会工作人员薪酬;

4、商会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5、商会日常办公费用;

6、商会会员参观、学习、交流、娱乐、接待等活动支出。

7、公益、慈善等支助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为财务总监,统一负责经费报支前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确认合法、合规并签署明确意见报会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监督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会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长会提出终止方案。本会终止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1228日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会长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